ZBGS—2020—69
珠建城规〔2020〕3 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园林绿化工程的高质量、高标准、高品质建设水平,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保证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景观效果,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1日
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园林绿化工程的高质量、高标准、高品质建设水平,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保证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景观效果,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街旁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河道绿地等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本市各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在施工保修养护期满、移交管养前,应开展景观效果评价。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管。
本市各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工作由项目所在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实施。
第五条市、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对景观效果评价结果进行实时信息共享。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如遇台风、海啸、泥石流、山洪等重大自然灾害或社会公共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经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不参与景观效果评价。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项目所在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部门组织成立项目景观效果评价小组;评价小组成员不少于5名,由园林绿化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人员和园林专家(不少于3名)组成,园林专家可从珠海市风景园林和林业协会专家库抽取。
第八条景观效果评价必须严格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景观效果评价标准,做到公平、公正、客观、务实。
第九条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对象为本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
第十条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包括整体评价和绿化、设施、卫生等专项评价。
第十一条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实行计分制,总分为100分,由高到低分成四个标准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70-80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不含70分)为较差。
第十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结束后,由评价小组出具景观效果评价结论,应对景观效果评价等相关资料(含照片)留存,较差等级的园林绿化工程不得办理管养移交,并按规定限期整改。
第三章 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
第十三条项目所在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授权委托部门组织景观效果评价小组到现场查验,填写《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分表》,内容包括整体评价和绿化、设施、卫生等专项评价意见,并出具评价结论。
考评总分=考评单项a百分制得分×单项a在考评分中所占比例+单项b百分制得分×单项b在考评分中所占比例
评价小组成员独立打分,最终取平均值;
备注:若项目无古树名木等评分项,则该评分项不扣分。
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十四条被评为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优秀等级的项目优先推荐当年度的珠海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奖评选,较差等级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由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授权委托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3年内2次被评为较差评价等级的施工企业,将列入珠海市园林绿化企业信息管理平台或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平台黑名单一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