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建立质量责任负责制和责任追溯制度,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并征集各相关单位意见,起草了《珠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一)响应《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的要求。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提出“园林绿化工程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质量责任制和责任追溯制度”。因此,按《条例》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加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
我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一直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粤建法〔2011〕111号)等法律法规执行。然而,我市目前缺乏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前的法律法规,具有建设工程管理的普适性,缺少针对性,亟需制定相关制度。
《珠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将直接填补我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空白,建立质量责任制度和责任追溯制度,促进我市绿化管理工作走向成熟,推动城市绿化行政管理服务的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性发展。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
(一)《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三)《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2号);
(四)《广东省沿海城镇绿化植物防风应用与管理指引》;
(五)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管理规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说明
本办法学习借鉴了北京、上海等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全文共7章37条,包括总则;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监理、检测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监督检查以及附则共七个章节。
第一章明确了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园林绿化工程及其相关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且明确了管理部门、建设参与方的要求,从业人员要求等内容。
第二章对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建设单位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组织实施和全面协调管理,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质量安全履约管理。提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报建手续,应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在编制园林绿化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勘察费、检测费、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单列并予以保障,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及时申报竣工验收备案等要求。另外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植物种植季节合理安排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相关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达不到规格和标准的材料;按照合同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各类物资,应当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三章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勘察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地质(含土壤质量)、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对设计质量和合理性负责,并且做好施工交底、施工现场服务等工作。
第四章对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提出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对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并且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另外还有对材料、器械的要求,安全防护要求,保修养护等内容。施工单位应当落实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整改意见。
第五章对监理、检测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提出明确要求。监理单位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理工作负责,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并且对监理单位人员、监理规划及细则、问题处理、监理报告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章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监督管理责任。应当监督检查国家、省、市有关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园林绿化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以及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质量安全能力;监督检查园林绿化工程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查处违反园林绿化建设和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行为,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等内容。提出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方式,并对加强质量、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和景观效果评价提出要求。最后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提出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