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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监管科 发布日期:2019-06-20 【字体: 打印 【关闭窗口】

  一、制定背景
  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技术不断革新,互联网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各行业都在寻求与互联网融合的机遇,社会已经进入了“互联网+”时代。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积极响应《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建立了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投票系统”)。电子投票系统的建立,能有效提高业主在物业管理事项中决策的效率、保障业主的个人信息安全、增加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过程的透明度、保证业主大会会议结果的有效性,使物业管理活动能够顺利开展,减少物业管理纠纷。
  为指导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主体可以有效、合理的利用电子投票系统,市住建局牵头制定了《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起草过程
  2018年5月,原市住规建局启动《办法》起草工作,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多次内部论证,形成初步方案。
  2018年11月14日,原市住规建局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8年11月16日-11月25日,征求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政府的意见。
  2018年12月21日,开展了立法听证会,并结合各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意见修订完成《办法(修订稿)》。
  2019年3月29日,市住建局将《办法》按立法程序向原市法制局提请审查。
  三、《办法》的主要法规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有十八条,对电子投票系统的使用、监管进行了规范。重点内容如下:
  (一)关于电子投票与召集人
  1.电子投票。是召集人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为平台,通过网站、微信、短信等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手段,对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投票表决。
  2.召集人。指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或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主体。
  (二)关于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
  《办法》以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为前提,在根据《条例》中规定的“市、区、镇街三级监管机制”的基础上,明确了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有关单位调取业主信息时,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三)关于电子投票系统的适用范围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把电子投票的适用范围细分成十三项,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均可以采用电子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
  (四)关于物业管理区域数据库
  《办法》规定,由镇街负责对建立本物业管理区域数据库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区物业主管部门向市物业主管部门申请调取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业主信息,并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数据库。整个流程都由政府相关部门完成,在保证业主资料真实性的同时,保障业主个人信息的安全。
  (五)关于业主身份认证
  《办法》规定,业主使用电子投票系统时,应当根据系统的指引进行身份认证、投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身份认证、投票。有效防止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过程中出现伪造假票的情形,减少由此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
  (六)关于电子投票系统的使用
  《办法》制定了电子投票系统的申请、使用、异议处理以及记票、结果公示的指导流程。根据《条例》,业主采用电子投票形式和书面形式表决具有同等效力,业主在进行表决时可以选择适合自身实际的形式。大大提高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决策的效率,为业主参与物业管理活动提供了明确指引。
  (七)关于电子投票的有效性
  《办法》明确了业主完成身份认证,并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账号和初始密码登陆电子投票系统的,视为本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事项已经依法送达该业主。业主登陆电子投票系统并完成投票,视为业主已经参与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办法》还规定,采用电子投票形式的,不影响业主采用书面形式投票的权利。业主采用电子投票表决后,不得再通过书面投票进行表决。业主以电子投票和书面投票两种形式重复投票,且表决意见不一致的,以电子投票表决意见为准。同时,业主仅对业主大会会议部分表决议题进行投票表决的,视为该业主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对于该业主未投票表决的其他议题,视为弃权或者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方式进行认定。充分尊重业主个人意愿,保障业主的合法权利。
  (八)关于电子投票的特殊情形
  《办法》规定,在使用电子投票系统期间,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电子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召集人,由召集人决定投票时间是否顺延或者采用其他投票方式。
  (九)关于电子投票的违规处理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业主名义进行投票,或篡改、泄漏业主和投票信息。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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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物规〔2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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