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GS-2022-49
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各住房租赁企业、各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强我市住房租赁企业管理,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开展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住房租赁企业备案
(一)备案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将自有住房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住房(不含民宿、酒店等)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应当明确住房租赁经营业务,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自然人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备案要求
住房租赁企业在本通知实施之日,或新注册住房租赁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备案。已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的名称、地址、服务内容等发生变化或者租赁经营业务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住房租赁企业备案信息有效期为两年,每满两年需重新申请备案登记。
(三)备案申请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含有“房屋租赁、房地产经纪、房屋托管服务”等字样;
2.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3.在本市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与银行签订《珠海市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
(四)备案流程
1.备案材料
住房租赁企业申请备案需提供以下信息或材料:
(1)企业登记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2)企业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相关产权登记信息、租赁合同等。
(3)《珠海市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
(4)《珠海市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申请承诺书》,申请人应当对承诺事项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由企业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2.备案申请
住房租赁企业登录“珠海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注册,根据网页提示,填写《珠海市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
根据网页提示,上传企业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使用情况佐证材料扫描件、《珠海市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扫描件、《珠海市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申请承诺书》扫描件。
申请人应当对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上传的相关扫描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3.备案受理及审核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录入平台的信息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备案条件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通过平台推送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结果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发送至联系人。
4.备案信息
对已经通过备案的,由平台自动生成《珠海市住房租赁企业备案信息》,住房租赁企业登录平台自行下载、打印。
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一)资金监管账户
1.本市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市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
2.住房租赁企业开立资金监管账户时,应当与银行签订《珠海市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明确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内资金监管范围、资金释放条件及程序等。监管银行按照监管协议对资金实施监管,并按规定向平台推送监管资金收支等相关信息。
3.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规定将《珠海市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作为企业备案材料,通过平台进行备案,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住房租赁合同以及通过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中,对监管账户信息予以明示。
4.住房租赁企业变更专户的,应当在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平台申请企业备案变更。
(二)资金监管方式
1.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1个月的,对于超过部分的资金,由资金监管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通过自有产权住房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仅核对存入资金,暂不对资金的使用、拨付进行限制,但仍需在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并签订监管协议。
2.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实施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交易,住房租赁企业在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应当向承租人书面告知本通知有关资金监管、银行保函等规定,以及押金、租金预付风险等,并由承租人签字确认。
3.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实施资金监管的,被监管资金不得随意使用。自租赁合同生效后次月起,监管银行将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监管资金可以用于退还承租人押金、预付租金等:
(1)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协商一致提前解除住房租赁合同;
(2)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依法或者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主张单方解除合同;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租赁关系提前终止;
(4)住房租赁企业停止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5)住房租赁企业经营不善,无法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退回押金和预付租金。
4.被监管资金按以下规定解除监管:
(1)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资金监管自动解除,监管银行应将剩余资金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
(2)发生上述第3点第(1)(2)(3)项规定情形的,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凭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书面协议或者通知、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件,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由监管银行直接向承租人释放相应的押金及预付租金。
(3)发生上述第3点第(4)(5)项规定情形的,住房租赁企业及承租人可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由监管银行直接向承租人释放相应的押金及预付租金。住房租赁企业或承租人无法联系的,可由另一方当事人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5.住房租赁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提供银行保函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银行保函提供方式、保证金额、期限及索赔等条款,并将银行保函作为住房租赁合同的附件。银行保函保证期限届满但租赁关系仍存续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银行保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供有效的银行保函。
三、其他要求
(一)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需确保及时、准确地填报相关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企业备案以及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统筹、协调、指导,并加强对平台的建设和推广。
(三)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和住房租赁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巡查检查。对未按要求办理备案开展经营的,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租赁资金监管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进行交易风险提示。
(四)本通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解释。
(五)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