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功能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珠海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人: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管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事项,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所有物业服务项目。
二、备案主体和时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人(含外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人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发生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三、备案管理部门
各区(功能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
四、备案程序
我局依托珠海市智慧物业服务平台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工作,备案企业登录珠海市智慧物业服务平台(https://zhwy.zhszjj.com/pc),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指引填写表单,提交申请材料。网上资料由属地镇街出具意见,镇街审核通过后,到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需打印备案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前往申请所在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印章(申请指引详见附件5)。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功能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监管,认真按照职责要求,抓好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特别是对物业服务合同的严谨性、规范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及时予以办理。
(二)各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并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物业服务人未依法备案、提供虚假资料的,由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与《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得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项目所在地的各区(功能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业主大会业主的意见进行抽查核实,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
附件:1.珠海市XX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
2.珠海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3.珠海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4.承诺书
5.珠海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指引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