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 |
序 |
处罚项目 |
对责任单位处罚 |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
设 计 、 施 工 单 位 |
1 |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
1、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 |
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 | |||
3 |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不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动燃气设施 | |||
燃 气 供 应 企 业 |
1 |
未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且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 |
燃气的气质和压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能保证安全稳定供气,无故停止供气 |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 |
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 |||
4 |
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 |||
5 |
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 |||
燃 气 用 户 |
1 |
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 |
未经燃气供应企业批准,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 | |||
3 |
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 |||
4 |
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 |||
5 |
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 | |||
6 |
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 |||
7 |
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 |||
其 他 |
1 |
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 |
无正当理由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 |||
3 |
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